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要件、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省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目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按照以下进行:
需经市政府批准或转报的用地报件,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报件受理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窗口办公”形式受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呈报的建设用地报件,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每月实行集中受理。扩权县(市)每年度最多申报4个批次,其他县(市)每年最多申报3个批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或省转报件即时受理。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后,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报不完善的,通知有关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退回呈报材料。
(二)现场踏勘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用地现场踏勘工作。凡由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的建设用地,踏勘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踏勘人按有关规定出具踏勘报告。其他建设用地踏勘工作,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组织会审
经现场踏勘,报件与实际相符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内部会审。报件与实际不相符的,及时退回呈报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审查批准
用地报件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审通过后,将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其中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或省转报件及时上报省政府审批或转报;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每月集中上报,省政府每月集中审批。
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限期足额缴纳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在收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要件(报件目录):
一、 省辖市市本级范围内征收土地
1、 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办统一受理。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具体项目预审文件
(2)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4)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
(5)项目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项目设计平面布置图
(7)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或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2、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1)具体项目预审文件
(2)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4)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
(5)项目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项目设计平面布置图
(7)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或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8)初步设计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他立项批准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专家咨询意见)
二、省辖市区域内县(市)级土地征收
1、批次建设用地
(1)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3)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及说明或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
(4)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5)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有关材料
(6)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或补充耕地协议和耕地开垦费缴纳的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或其财政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9)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相关部分复印件(应当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10)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1)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并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1)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3)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4)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5)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有关材料
(6)补充耕地协议和耕地开垦费缴纳的明(或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8)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他立项批准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专家咨询意见)
(9)初步设计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他立项批准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专家咨询意见)
(10)现场踏勘报告或现场踏勘表
(1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部分复印件(应当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13)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并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三、 本级、县(市)农用地转用报件
时限:
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批时限
(一)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调查、补充耕地等前期工作,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二)市(地、州)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报批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在收到报批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会审,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时,及时将报批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并保证呈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