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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16年08月09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通知 及 不动产登记指南(详见附件)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要件

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申报材料(需要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等)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2.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原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

1.《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2.缴纳土地划拨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原件)。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2.缴纳土地租金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原件)。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

1.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同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3.缴纳土地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原件)。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

1.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同意国有建设用地授权经营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3.缴纳土地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原件)。

(五)权籍调查表、编制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时限:30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 网上便民服务系统

 

       2016年8月9日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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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一)

办理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部门

不动产登记中心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原件);

2)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3)权属界线协议书(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4.权籍调查表(原件);

5.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6.其他必要资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公告—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

 电话:0370-2585000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

办理事项名称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办理部门

不动产登记中心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划拨:划拨用地决定书(原件)、规划红线图(原件)、土地款付款凭证(原件);

2)出让: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成交确认书(原件)、土地出让合同(原件)、规划红线图(原件)、土地款发票(复印件)、土地款付款凭证(原件)、土地交易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3)租赁: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4)作价出资(入股):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授权经营: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权籍调查表(原件);

5.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6.其他必要资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菜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6、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

电话:0370-2585000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

办理事项名称

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部门

不动产登记中心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非本农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

2)其他证明材料。

4.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权籍调查表(原件);

6.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7.其他必要资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公告—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登记费,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费10元。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

电话:0370-2585000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四)

办理事项名称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部门

不动产登记中心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其他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6.权籍调查表(原件);

7.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成果报告(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8.其他必要资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公告—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房屋登记费:

1、住房:80/套;

2、非住房:550/件。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

电话:0370-2585000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五)

办理事项名称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办理部门

不动产登记中心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证明材料(原件);

7.抵押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关系状况证明(查验原件,交复印件);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经备案的公司章程;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实地查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菜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6、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

 电话:0370-2585000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六)

办理事项名称

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办理部门

不动产登记中心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基础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6.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证明材料(原件);

7.抵押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关系状况证明(查验原件交复印件);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局章确认);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8.担保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前已存在的债权,应提交已存在债权的证明(相应的主合同)和抵押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证明材料(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菜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6、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

 电话:0370-2585000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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