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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目录

878365.com职权目录: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全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实施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报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实施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指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采矿权审批、审核,探矿权审核和矿业权转让审核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基础测绘规划,拟订全区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执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区界线测绘、区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区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全区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全区测绘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六)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全区国土资源科技
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行政许可权(共8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内容
实施依据
征收依据和标准
行使主体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用途审批
组织承办辖区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土地利用股

3778329
2
城乡建设用地项目审核
参与国家、省、市、区重点项目涉及建设用地事项的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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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指导全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工作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必备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土地利用股、地籍与测绘管理股

3778922
4
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
辖区建设项目施工及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股


3778738
5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审批
承办辖区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工作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土地利用股

3778329
6
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查
负责对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和开发规划区域内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进行初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重要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建设项目压覆矿床的,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在报批时,应当附有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矿情况的审查意见。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地矿股

3778922
7
采矿许可、登记、审核、审批
监管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争议;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是采矿登记的管理机关。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矿产开发管理股

3778922
8
测量标志拆迁转报
负责辖区城区的测绘、坐标系统的建立、修正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标志所在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
地籍与测绘管理股

3778922
 
二、行政征收(9)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内容
实施依据
征收依据和标准
行使主体
1
土地闲置费
指导辖区城区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闲置耕地的,应当缴纳闲置费。闲置费的标准,按照闲置土地所在县(市、区)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计收。闲置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收购储备中心、财务室

3778722
2
土地复垦费
负责辖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及占卜平衡项目的审查、立项、验收及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耕地保护股、
财务室

3778279
 
3
土地开垦费
负责辖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及占卜平衡项目的审查、立项、验收及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耕地保护股、
财务股

3778279
4
土地登记费
指导辖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地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等工作
《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四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四条
地籍与测绘管理股、财务股

3778922
5
采矿权使用费
负责辖区各项矿产资源规费的征缴和管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矿产开发管理股
6
采矿权价款
负责辖区各项矿产资源规费的征缴和管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矿产开发管理股
7
采矿权
登记费
负责辖区各项矿产资源规费的征缴和管理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登记费。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矿产开发管理股
8
矿产资源补偿费
负责辖区各项矿产资源规费的征缴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三条
矿产开发管理股
9
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缴 指导辖区城区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二)国有土地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股

3778329
三、行政确认(6项)
序号
职权
名称
职权内容
实施依据
征收依据和标准
行使主体
1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初始登记与发证
承办辖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权属纠纷调处和确定权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地籍与测绘管理股

3778922
2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承办辖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权属纠纷调处和确定权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地籍与测绘管理股

3778922
3
国有土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承办辖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权属纠纷调处和确定权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地籍与测绘管理股

3778922
4
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承办辖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权属纠纷调处和确定权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地籍与测绘管理股

3778922
5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更正登记
承办辖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权属纠纷调处和确定权属工作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
地籍与测绘管理股

3778922
6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组织开展辖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登记、统计工作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条
矿产管理股
政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