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标准
项目名称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征收范围和标准(元) |
用途 |
缴交方式 |
管理形式 |
一、土地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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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资产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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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 |
豫政(1997)79号 |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按标定地价的40%-60%补缴 |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土地开发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 |
取得出让等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征收标准详见文件附表。 |
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土地收益金 |
豫政(1997)79号 |
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据基准地价和出租面积确定;抵押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的,应由抵押方按每年不低于抵押金额1%缴 |
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二)专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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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
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 |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1倍计收;占用一般耕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收 |
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整理耕地,扩大耕地面积,新的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编制或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土地复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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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土地闲置费 |
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 |
1、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收;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费 |
用于耕地开垦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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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费 |
豫计收费(2001)585号 |
1、全包干方式标准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2.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2.8%(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 2、半包干方式标准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1.4%(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1.8%(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3、单包干方式标准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1.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1.4%(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 |
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购置、维修、使用费等。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土地登记费 |
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
1、单位:10元/证;2、个人:5元/证;3、三资企业及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 |
人员培训,内、外业补贴,交通、住宿、雇用人员工资,购仪器资料,专用仪器、印刷奖励等。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外管理 |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 |
每份证书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 |
证书印制、发放等业务开支。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外管理 |
二、矿产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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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补偿费征管部门补助 |
缴国库 |
预算管理 |
采矿权使用费 |
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按矿区面积每平方公里1000元征收 |
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建设等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