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阳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商征补公告字〔2007〕004号
商丘市2007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与2007年4月21日以豫政土委〔2007〕83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07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用地项目名称:商丘市2007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北店村。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及补偿标准(见表):
被征收土地单位 总面积(公顷) 面积(公顷) 补偿费用标准(倍)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和方式 安置途径 备注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耕地 其他农用地
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北店村 3.3923 3.3923 10 12 84.8177 101.7812 7.6327 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权属人 货币安置
四、补偿费用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计算出被征收土地单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倍数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豫政〔1989〕113号和豫政文〔1993〕152号文件实际清点后结合商丘市近几年物价上涨指数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地所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二○○7年六月二十九日
商征补公告字〔2007〕004号
商丘市2007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与2007年4月21日以豫政土委〔2007〕83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07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用地项目名称:商丘市2007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北店村。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及补偿标准(见表):
被征收土地单位 总面积(公顷) 面积(公顷) 补偿费用标准(倍)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和方式 安置途径 备注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耕地 其他农用地
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北店村 3.3923 3.3923 10 12 84.8177 101.7812 7.6327 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权属人 货币安置
四、补偿费用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计算出被征收土地单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倍数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豫政〔1989〕113号和豫政文〔1993〕152号文件实际清点后结合商丘市近几年物价上涨指数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地所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二○○7年六月二十九日
(作者:佚名 编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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