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0-03-25 |
执行日期:2010-03-2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
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各地方各部门检查征用土地使用情况的综合报告》 现在将内务部《关于各地方各部门检查征用土地使用情况的综合报告》转发给你们。从报告看来,自从今年四月十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北京、天津两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后,引起了许多部门和单位的重视,采取了坚决措施,及时地将征而未用的土地退回给社队耕种。但是,也还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这项工作没有抓紧进行,至今行动不迅速,不坚决,利用种种借口不愿意把土地退给群众,这是很不好的。为了贯彻发展国民经济应以农业为基础和全党全民支援农业的方针,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国务院重申: 一、一切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的土地,应当坚决退还生产队。征用来的土地,不许用作机关副食品生产基地,如果有的已经作了机关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只要生产队提出要求,均应退还。有的部门、单位为了进行副食品生产而占用的生产队土地和国营农场土地,即应退还生产队和国营农场。
二、因征用土地被拆迁房屋的居民的住房问题,凡是没有妥善解决的,请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督促有关部门迅速妥善处理。
三、在退还征而不用的土地时,一律不许向生产队收回补偿费或赔偿投资折旧等费用。
四、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对征而不用的土地和为了副食品生产而占用生产队土地和国营农场土地,凡应退未退的,都要责成用地部门、单位认真检查,迅速把土地退还。对于那些坚持不退还的部门、单位,应当查明情况,予以严肃处理。请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将办理结果报告国务院。
196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