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商丘市委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016-07-25 商丘网
中共商丘市委 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016年7月2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精神,切实加大大气环境治理力度,坚决遏制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态势,结合商丘实际,现就打赢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精准、精细、精确治污的要求,加强综合协调,明确治理重点,强化治理措施,细化责任主体,完善政策制度,严格考核奖惩,通过“调、禁、改、关、停”,统筹推进扬尘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等攻坚措施,着力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各级政府依法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有关部门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企业治污减排主体责任,对偷排偷放、伪造监测数据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各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以坚决遏制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态势为着力点,以大气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为目标,针对影响大气环境的突出问题,将九条精准治理措施贯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始终,逐项对照检查,科学制定治理措施,强化专项攻坚治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奖惩问责,提升环保意识,严格责任落实,全面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系统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坚持全域治理,全面防控。以中心城区为突破口,全面向六县、产业集聚区、城乡接合部、重点乡镇延伸,实现全域治理。着力抓好扬尘、工业、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污染、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等重点领域,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实现全面防控。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加快转变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严格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引领,全面实行大气污染治理清单式管理,建立以商丘市中心城区为中枢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完善考核、评价、奖惩等体制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党委统领、政府负责、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大气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到2016年年底,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02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72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
到2017年年底,全市PM10年均浓度、PM2.5年均浓度和优良天数达到国家要求,确保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目标要求。
四、健全制度体系
(一)落实党政同责制度。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明确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细化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切实形成各级党委、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围绕《实施细则》关于落实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针对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对照追责对象和范围、追责情形、程序以及结果运用,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督促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
(三)落实网格监管制度。实行市县乡村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明确各级网格体系与网格职责,建立网格监管运行机制,实行网格考核评价,切实形成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共同监管、片区责任到人、工作任务具体、信息反馈流畅、奖惩渠道明晰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体系。
(四)强化排污许可制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及相关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依法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和环境管理要求。严格落实许可标准、许可总量、许可时段,坚决杜绝超标、超量、超越时间规定的违法排污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实施生态补偿制度。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制定我市生态环境补偿办法,全面实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约束性要求,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明确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办法、奖励办法、考核依据和实施程序,用经济手段促进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六)严格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制度,强化目标引导作用,细化目标考核办法,明确各县(区)和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考核指标、计分方法及结果运用,以目标管理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定期通报各县(区)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引导社会监督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五、
重点工作
(一)强化扬尘污染治理。按照九项精准治理措施要求,加强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非施工工地、国省道改扩建工程、土地整理等重点扬尘点源排查监管,突出抓好抑尘降尘措施落实,确保全方位监管、全过程治理、全领域落实,切实减少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2017年转向巩固提高阶段,进一步健全完善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
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各县(区)排查出的537个各类施工工地以及拟新建项目,必须达到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六个100%,并在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所有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的,全部停建整治,未经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合格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纳入“黑名单”,并依法从重处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加强道路扬尘治理。突出抓好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的保洁工作,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道路冲洗等综合措施。城区道路要严格落实冲洗措施,实行前车湿法清扫、中车高压冲洗,后车人工补充冲洗三车联动模式,提高道路冲洗效果,有效减少积尘。中心城区快速路、主次干道和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加强城乡接合部各种道路与农村土路交叉口扬尘防治力度,在交叉口土路上铺设砂石路,减少扬尘带入量;同时加大保洁力度,提高冲洗频次,坚决杜绝扬尘。改革城市保洁考核办法,实施以克论净,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接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治理。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和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改建为封闭半封闭库房、天棚储库,安装自动喷淋洒水、吸尘冲洗等措施,确保物料传送、落料卸料、进出口不起尘。未达到扬尘治理标准和要求的,全部停产、停业、停用并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加强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治理。所有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资格手续齐全、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全面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严禁“跑冒滴漏”和野蛮驾驶。新购车辆必须为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健全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治理长效机制,基本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即日起,严禁不达标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全面取缔非法营运“黑渣土车”。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统筹推进“调、改、关、停”等综合措施,对工业企业没有实行达标排放的,立即实施停产治理;全面实现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大幅削减工业大气污染排放量,有效减轻工业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我市的钢铁等过剩产能淘汰任务,减少工业大气污染排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2016年10月底前,全市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所有供热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所有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按照《商丘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时限要求,完成水泥粉磨站无组织废气治理,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85%以上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实行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严打环境违法企业。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对全市604家涉气企业梳理分类、综合整治,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通过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完成所有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清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实施错峰生产。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对全市水泥、铸造企业实行停产;对钢铁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限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强化排污许可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按照省政府要求,摸清我市明年需要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建立工作台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燃煤污染治理。坚持重点突破、标本兼治,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和禁燃区内的商业燃煤销售点,确保实现全市燃煤污染排放总量和燃煤消费总量双下降。
1.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对全市城乡小锅炉进行再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2016年7月底前,完成我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和各县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349台合计793蒸吨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任务,力争城市建成区(含各县)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非电行业12台合计262蒸吨燃煤锅炉提标治理。根据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提前实施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大对农村小锅炉的检查频次,农村小锅炉必须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清洁燃煤,发现使用高污染燃料,立即取缔关闭。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各县(区)环保部门联网。2016年11月1日起,对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除承担居民供暖等民生任务外)的燃煤锅炉实施停产治理。2017年全面取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燃煤散烧污染控制。加大排查力度,采取系统排查、拉网排查方式,重点排查城中村、棚户区、城乡接合部村庄内的小作坊等燃煤点,确保一户不漏,排查到位。对排查出的燃煤散烧污染源,综合执法,坚决取缔,彻底销毁燃具、清除燃煤,一步到位。通过暗访督导对燃煤取缔点进行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综合采取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等方式,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锅炉和居民生活散煤污染。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区域实施电力、天然气替代散煤工程;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分散燃煤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以治理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深入排查全市煤炭销售点源,摸清燃煤销售点底数。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全市散煤销售点分类整治。对销售低灰分、低硫分,能够达到洁净排放标准煤炭的,严格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对销售达不到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2016年10月底前,我市建成区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依法取缔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面排查涉嫌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着力加强石油化学、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规模化餐饮场所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1.全面摸排挥发性有机物企业。7月底前,对全市涉嫌有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再次进行全面排查,并进行监测分析,对企业有机物污染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确定重点治理企业名单,重点治理企业必须在10月底前全部完成治理任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加强石油化学、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企业治理。对未实施有机物治理的企业,立即停产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完成1家石油化学企业、4家表面涂装企业、3家包装印刷企业、1家鞋业制造企业、1家家具制造企业治理任务。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依规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对私自恢复生产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罚。2017年全面关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治理。2016年9月底前,完成214座加油站治理任务。全市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稳定运行。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依法实施停业整改、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或吊销道路运输证。严格取缔未取得资质的“黑加油站(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能源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加强规模化餐饮场所治理。2016年8月底前,全市餐饮场所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率达到90%以上。两个灶头以上(含两个)的餐饮饭店,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四个灶头以上(含四个)的餐饮饭店,安装在线视频设施,实时监控运行情况。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实行停业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实现餐饮企业油烟排放全面达标。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污染治理。全面加强车辆注销报废、限行禁行、财政补贴、检验管理,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污染车辆治理力度,提升成品油质量,大幅削减机动车污染排放;加强过境车辆管控,对过境车辆实施远程分流措施,减少市区重型货车交通流量,提高310国道、105国道畅通度。
1.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16年10月底前,对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在全市范围内限行,在我市建成区(含各县)、全市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公路禁行;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8170辆黄标车和17560辆老旧车淘汰任务。2017年全面淘汰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完善重型货车分流措施。扩大重型货车限行区域,设立分流站,实行24小时管控分流,全面降低黄河路、商都大道货车流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闯禁区违法行为,降低因车辆造成的污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2016年底前,落实省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2017年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
4.推进油品和车辆排放标准升级。2016年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自2016年11月1日起,严禁销售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及配套充电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服务系统新能源汽车购置占比。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施策,强化零火点目标导向,重点抓好夏收秋收期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基本消除秸秆焚烧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9个县(区)、164个乡镇(街道办)、4078个村庄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行县(区)干部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的网络化管理机制,凝聚秸秆禁烧社会合力。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强化监管执法。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禁烧机构、人员、车辆、经费到位,成立督导组、执法队、巡逻队,深入农村农户、田间地头,做到以地定人、以火查人、责任到人,实现全天候禁烧、全覆盖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焚烧秸秆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强化监测预警。加强秸秆禁烧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天气预报工作,密切关注火点遥感监测信息及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动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等监测信息,为秸秆禁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格落实以奖代补等财政政策,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促进秸秆还田、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燃料、秸秆工业原料、秸秆食用菌基料、秸秆沼气和发电等产业化发展,推动秸秆资源化利用,从源头解决秸秆焚烧污染问题。2016年全市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基础条件好的地方达到90%以上;2017年全市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坚持加大投入、提高效率、净化卫生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强卫生保洁力度,健全卫生保洁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工作考评。
1.加大卫生保洁投入。建立卫生保洁资金保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经费到位,购置垃圾清运车、垃圾收集箱、道路冲洗车等设备,全面提高机械清扫率、道路清洗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全面实现卫生保洁。按照“纵到底、横到边”的要求,全域抓环境卫生,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小区、道路、单位院落卫生保洁要落实到人,明确责任人、责任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定点定时进行拉网检查。重点加强拆迁区域、棚户区、城中村的环境卫生工作,依托居委会、村委会提高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卫生保洁机制,健全考评办法,建立工作体系,形成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完善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加大垃圾箱投放量,保持合理密度,提高垃圾倾倒便捷度、垃圾清运频次、垃圾压缩运输率。严格落实门前五包工作制度,实施垃圾集中运输、定时上门收集,健全机制,严管重处,坚决遏制乱倒垃圾现象,确保垃圾不落地。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强化农业节能节肥工作。围绕节本增效、降低污染和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三大重点,推动农村耕作方式、生活方式、养殖方式转变,加快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实现节肥减排效果。
1.积极推进农业耕作制度改革,改革不合理的耕作方式和种植技术,大力推进保护性耕作,大力发展节水技术,重点推广深耕、深松、喷灌、微灌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推进畜禽养殖节能,推广集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降低饲料和能源消耗。
2.大力普及农村户用沼气,把发展农村户用沼气与治理农村人畜粪便污染、提高农民生活条件、促进无害化生产、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全面实施“一池三改”(即建设一个沼气池,同时配套改厨、改圈、改厕)。
3.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以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为重点,扩大配方施肥技术的覆盖面。全市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90%以上,瓜菜田等重点区域氮肥使用量减少30%。
(九)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重点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节日,特别是2016年G20峰会等重大政治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全面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减少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峰值,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危害。
1.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行与京津冀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实施更加严格的应急响应和减排应对措施。各县(区)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编制应急减排清单。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分级编制企业限产、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等应急减排清单。2016年7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完成清单编制并上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报送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重点时段管控。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启动从Ⅳ级到Ⅰ级逐级加严、相应级别的工业减排、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和禁燃禁放等应急减排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加密监测预警。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机制,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要素与空气质量发展趋势分析,及时提出预警和应对建议,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全力做好G20杭州峰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我市被列入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协作区,2016年8月20日至9月6日期间,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采取更加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空气质量达到优良水平。
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监督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大气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将大气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建立高效有力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改善。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要统筹研究,加强对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部署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做好本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强化执法监管。严格履行部门法定职责,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严重、拒不整治的坚决实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取缔,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严格奖惩问责。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施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依据。对考核结果优良的,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县(区)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对政府(管委会)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四)注重宣传引导。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市直相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重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机动车限行禁行、餐饮油烟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理解和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凝聚政府引导、企业行动、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形成同呼吸、共命运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本意见实施。各县(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考核评估,确保大气污染治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